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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再次明确儿童化妆品安全线——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儿童化妆品”作出正面宣导,强调儿童染发烫发存在风险;同样就在近期,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四十三期)》,对“儿童产品能否使用尚在安全监测期的新原料”等问题进行解答时称:儿童化妆品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中定义“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在《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中,更是对儿童化妆品进行了“标准分龄”。《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中对原料的选择提出要求,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
具体有哪些规定?一是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二是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三是尽可能不用或者少用香精或者香料,不建议使用成分复杂的可能含有26种致敏性成分的原料作为芳香剂。
儿童化妆品的配方研发应当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例如,儿童防晒化妆品中的原料添加——防晒剂种类,不得多于3种(不含3种)且使用量应当低于成人用量,二氧化钛、氧化锌同时作为防晒剂或其他目的使用时,其总使用量不得超过25%,且SPF值不宜高于30。(涂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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