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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紫薇律师接到这样一则咨询:某甲前往某加盟店购买产品,由于相信加盟品牌的口碑,某甲很痛快地付款了。然而某甲在验收时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遂要求店长解决此事。
店长对于某甲的索赔不闻不问,某甲遂在网上找到了该加盟店所属总公司的联系方式,但总公司接线员回复称,某甲的订单系加盟店店长在未遵守公司规定流程的情况下私自接收并收取费用,鉴于加盟店未上报总公司、也未备案,那么责任就应该由加盟店自行承担。某甲听得一头雾水,感觉自己的问题像个皮球,被加盟店和总公司两边踢来踢去,遂来咨询专业律师。
周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并翻阅了某甲手中的资料 ,原来到:某加盟店店长原先是独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五年前,该店长与总公司达成加盟协议,利用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对外从事相应业务,获取利润,而总公司按照某甲加盟店的业务量每单收取10%的管理费。周律师分析认为,这种营业模式属于“挂靠”式加盟,故在对外承担责任上,应由总公司和加盟店承担连带责任为宜。
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宇龙律师表示,加盟店与总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店向总公司缴纳一定加盟费后,取得总公司的经营资质、商号及从事总公司特许活动的经营方式,就是我们通俗讲的“加盟连锁”。总公司在授权准许加盟的过程中获益,客户也是基于总公司的品牌效应而选择与该加盟店交易,故总公司应对加盟店的经营负有监管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这才符合公平、诚信原则与普世价值取向。
文案:丁金金
审核:曹 凯
编辑:周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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