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及地名管理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策略研究;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层次城市规划、城市更新规划、短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规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规划;负责对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各类专项规划进行土地和空间利用的综合平衡;负责审批详细蓝图和城市设计;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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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承担落实城市规划的责任。
4、负责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方案图;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5、(四)承担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
6、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土地储备、征地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储备、土地整备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报国土基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基准地价等公示地价制度,组织收取地价款;负责处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征(收)地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管理和临时用地管理。
7、(五)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责任。
8、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调解处理重大采矿纠纷。
9、(六)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10、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和土地交易行为。
11、(七)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
12、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及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13、(八)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
14、(九)负责土地、房产确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依法参与调解房地产权籍纠纷。
15、(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
16、组织编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承担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17、(十一)负责起草城市更新工作有关政策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18、(十二)负责测绘和地图编制管理工作。
19、(十三)负责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建立地名档案。
20、(十四)负责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21、(十五)负责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测绘、地矿等基础资料的信息化和档案管理工作。
22、(十六)对开发利用土地和执行规划行为、房地产开发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行为。
23、(十七)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4、(十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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